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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长发与张蓉、凌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长发,张蓉,凌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邹长发。被执行人张蓉。被执行人凌成军。申请执行人邹长发与被执行人张蓉、凌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长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蓉、凌成军给付本金7000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张蓉、凌成军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予以查封,因以上房屋属于农房且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蓉、凌成军尚欠申请执行人邹长发本金7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