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韩某某诈骗罪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某某路。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诈骗罪退赔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4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将扣押的涉案白色三厢起亚小型轿车变卖,并将款项退赔被害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扣押的白色车辆作价3500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