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57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韩春雷与陆亚英、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雷,陆亚英,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新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苏州创新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57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韩春雷,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陆亚英,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1幢1609室,组织机构代码75895444-9。被执行人苏州创新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苏州创新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金河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6986385-X。韩春雷与陆亚英、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新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春雷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11023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陆亚英购买的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2288号银都国际商务中心A区1103室房地产,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经韩春雷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将该房地产以第一次拍卖所定保留价97万元交其抵债。本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冻结了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4651%股份(出资额450万元)。在执行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45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270450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案外人苏州润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其系上述450万股股份中163万股的隐名持股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其中163万股股份的强制执行。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本院对其中163万股股份的处置程序暂停。同时,经申请执行人韩春雷、执行债权人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并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450万股股份中的158万股作价9495800元交付韩春雷抵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陆亚英及其配偶姚宏斌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垂虹路52号1幢302室、永康路商业街2号楼103室、104室、229室、鲈乡南路1417号奥林清华西区13幢102室以及姚宏斌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垂虹家园8幢202室房地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轮候冻结了陆亚英对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破产债权。另查明,陆亚英及其配偶姚宏斌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6室房地产亦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上述房地产及破产债权,本院均无处置权,待具备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向主持分配法院依法请求参与分配。另本院通过查询银行、工商、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亚英、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新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张 新执行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弘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