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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宗贵、龙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宗贵,龙永祥,冯启胜,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宗贵,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永祥,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月萍(系龙永祥女儿),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启胜,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瀛洲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董事长。上诉人邓宗贵因与上诉人龙永祥、冯启胜及被上诉人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上诉人邓宗贵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邓宗贵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但邓宗贵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宗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万 玲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