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戎华义与李思平、周汝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华义,李思平,周汝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465号原告:戎华义,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思平,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汝盈,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华义与被告李思平、周汝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戎华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本院减收2900元。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