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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雯与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雯,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230号原告:王雯,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劲松,四川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世蓉。原告王雯与被告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