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海英、干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英,干曦,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91号申请人:陈海英,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申请人:干曦,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申请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鄄城县建设西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493245523。申请人陈海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魏树祥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武田路电力村房屋(证号:武政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海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1年;二、查封担保人魏树祥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武田路电力村房屋(证号:武政房字第××号),该房屋由担保人魏树祥负责保管,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陈海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库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