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百安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2942号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勇。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牛宪民,职务:董事长。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住所地:蔚县。负责人:杜梦祥,职务:经理。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百安分公司,住所地:蔚县。负责人:张庆民,职务:经理。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百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