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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丽、杨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丽,杨振国,张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217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洋,该社职员。被告:吴丽,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杨振国,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张秀玲,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丽、杨振国、张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