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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国兴、许玉英与秦凤霞、朱希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1执恢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国兴、许玉英与被执行人秦凤霞、朱希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天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发现被执行人秦凤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凤霞、朱希宝继续履行(2012)天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凤霞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国兴、许玉英菌房恢复原状款9000.00元。和解内容已于2017年8月1日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2)天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达成和解并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国兴、许玉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天桥岭林区基层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