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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0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排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与佛山市亮剑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排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佛山市亮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013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排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罗永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宾,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亮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山赵军。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排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与被告佛山市亮剑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排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冰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