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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恢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金小亮,杨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54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法定代表人王晖,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小亮,男。被执行人杨伊玲,女。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金小亮、杨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180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金小亮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金小亮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