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于河飞、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河飞,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74号之二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杨集乡唐梁庄。法定代表人:史庆安,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令,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濮阳市,系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河飞,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河飞、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永立审 判 员 张庆合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