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民初10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垚与上海辽鸿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垚,上海辽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0733号原告:刘垚,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辽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全振景。原告刘垚与被告上海辽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约支付原告剩余工资4,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在被告处工作,工资为5,2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诺当月月底前付清工资,但一直拖延至12月31日出具欠条,后被告仅支付1,000元,尚欠4,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辽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至10月底,原告至被告处工作,主要从事生产线服装加工,计件制工资。经原、被告对账,原告该月工资为5,200元。被告拖延支付。2016年12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全振景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今欠到刘垚工资伍仟贰佰元整”。后被告于2017年12月底支付1,000元,余款4,200元至今未付,致涉讼。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务后,依法享有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被告确认欠款,未约定支付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书写欠款至今已逾半年,已满必要准备时间,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辽鸿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垚工资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辽鸿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煜审 判 员  陈蓓人民陪审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