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延云、张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延云,张德军,冯玉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延云,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军,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原审被告:冯玉民,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再审申请人冯延云与被申请人张德军、原审被告冯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4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为,再审申请人冯延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张洪光审判员 杜兆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