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马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马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642号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增钢,公司员工。被告:马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文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