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集安市人民法院与韩德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10号被执行人韩德志,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关于被执行人韩德志犯贪污罪罚金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判决:被告人韩德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2017年2月10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罚金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德志原为第一参场党支部书记,因贪污已被开除公职,现无固定职业,居住在台上镇一参场35平方米房内。执行通知书达达后,被执行人韩德志未能履行法律义务,亦无计划缴纳罚金,因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随时收缴罚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