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沈世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保178号申请人:沈世俭,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341126195410153271,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7)皖1126民初3060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吕康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康雷查封被申请人吕康雷所有的M6F222、皖M×××××轿车两辆(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本院查明轿车车牌号:皖M×××××,大众车牌号:皖M×××××(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康雷所有的轿车车牌号:皖M×××××,大众车牌号:皖M×××××(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二、查封期限为730。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连玉书记员 杨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