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卓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湖南省卓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初50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雷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卓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周宗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卓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霞审 判 员 陈和发代理审判员 戴竹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