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455号原告浏阳市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法定代表人邹剑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希,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科,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本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文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