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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新华、夏翠莲等与程海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夏翠莲,程海强,亳州建投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82号原告王新华,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夏翠莲,女,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马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金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程海强,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建投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银杏路北侧、宋汤河东侧,研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853122XY。法定代表人闫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拓基城市广场金座*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37943C。负责人乔传淑,总经理。原告王新华、夏翠莲诉被告程海强、亳州建投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华、夏翠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月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