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山前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山前实业有限公司,岑峰,金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63696-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加贸路9、11、13、15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方能斌。被执行人杭州山前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33553-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红山村。法定代表人金光林。被执行人岑峰,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金光林,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山前实业有限公司、岑峰、金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光林于2017年1月6日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金坚栋、金德铨、蔡凤和三人。因金坚栋明确放弃继承金光林的遗产,所以金光林的遗产由金德铨、蔡凤和继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金德铨(身份证号码)、蔡凤和(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金德铨、蔡凤和在继承金光林的遗产范围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086733.33元及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