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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姜惠丽、姜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惠丽,姜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姜惠丽,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姜卫女,女,1953年8月5日出生,住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姜惠丽与被执行人姜卫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7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拆迁房产本院正在拍卖,拍卖成交后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现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36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