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二波与郑州信实模塑有限公司、李海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波,郑州信实模塑有限公司,李海权,刘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94号原告李二波,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强,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信实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孙庄。法定代表人李海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海权,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娜,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二波与被告郑州信实模塑有限公司、李海权、刘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李二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廉钦法人民陪审员  潘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弓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