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郑合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郑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2幢15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53178-9。被执行人郑合良,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郑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合良归支付货款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合良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未履行,现下落不明。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郑合良名下无银行存款、商品房、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