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276号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郭志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苑,女,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玲。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