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开莉、王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莉,王金涛,陈荣华,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13号申请人:张开莉,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金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荣华,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张开莉与被申请人王金涛、陈荣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开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涛、陈荣华、王伟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开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320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涛、陈荣华、王伟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