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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明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明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656号申请人:合肥明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五,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子龙,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孔庆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明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明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4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明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卫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