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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7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3楼3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5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