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威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威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42号罪犯陈威,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8月、2017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