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肖超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肖超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9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2033XP。负责人:任奔滔,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超美,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被告肖超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超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超美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35871.03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和滞纳金,其中截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68692.87元,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为21999.5元(计算至2015年6月8日,此后不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肖超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39。根据《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被告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可享有最多59天的免息期,如逾期未还清欠款,则原告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在当月月结时向被告计收利息。此外,合约还约定长城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在还款期内没有交足最低还款额,原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之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但却未依约还款。截至2017年2月7日,被告尚拖欠原告透支本息合计211794.7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肖超美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还款流水单和欠款明细表等作为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2日,被告肖超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中银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39。根据合约“利息和收费”部分第十四条: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9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第十五条: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第十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信用卡收费表载明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之后,被告持案涉信用卡进行多次刷卡消费,但未按约进行还款,截至2017年7月1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35871.03元、利息68692.87元、滞纳金21999.5元。本院认为:被告肖超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双方应根据《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本金并按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本金135871.03元,并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及利息,其中滞纳金为21999.5元,截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为68692.87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利息以未还本金135871.03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超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35871.03元,并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1999.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为68692.87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利息以未还本金135871.03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被告肖超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蓉人民陪审员 李志红人民陪审员 麦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佼佼附一:本裁判所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申请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