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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绍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绍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绍飞本院在执行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绍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新元审判员  李振华审判员  郭本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