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村合作基金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091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村合作基金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6号附13号1-5-2。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