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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国全申请执行高洪波、纪洪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全,高洪波,纪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全,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农民,四川省天全人,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高洪波,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被执行人:纪洪敏,女,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关于李国全申请执行高洪波、纪洪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高洪波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沫东信用社账户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银行存款66387.6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洪波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沫东信用社账户银行存款66387.60��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洪波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银行存款66387.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