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再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晋锋与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朱进良、吕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晋锋,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朱进良,吕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晋锋,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河北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碧达商务103号。法定代表人:朱进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进良,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素艳,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承德县下板城镇。再审申请人赵晋锋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朱进良、吕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65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冀08民终1768号民事裁定,再���申请人赵晋锋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民申6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晋锋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二审裁定后,双桥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双桥区人民法院移卷,立即向牛圈子沟法庭出具函告,认为申请人的投资行为属于P2P理财经营模式,不属于刑事案件。圣地公司代理人也仅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与圣地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属于犯罪还没有结论,该情形只能适用中止审理的法条,不应适用驳回起诉。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间借贷关��真实,被申请人是因为转贷后未能及时追回借款,导致案件发生,一审开庭时,朱进良明确钱是圣地公司借的,自己愿意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审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仅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涉及诉前财产保全,驳回起诉后保全措施解除,并且由申请人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费用丧失及将来按照民事争议处理案件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请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吕素艳答辩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由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义务,与我无关,我也是受害者。被申请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朱进良未予书面答辩。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朱进良的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赵晋锋的起诉。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被上诉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已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以公司负责人朱进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向一审法院牛圈子沟法庭出具的《复函》,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涉嫌刑事犯罪,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冀08民终1768号民事裁定和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审判员 王 丽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 文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