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建明与杨大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明,杨大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6626号原告:宋建明,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翠,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宋建明诉被告杨大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建明负担。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