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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万锋、罗卫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锋,罗卫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万锋,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进贤县。2017年4月11日因开设赌场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卫东,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进贤县。2017年4月11日因开设赌场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晚,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在进贤县民和镇军山湖国际大酒店登记8810房间,供吴某1、许某、胡某、吴某2、柳某1等人斗牛赌博,赌资高达九万余元,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抽头获利三千余元。作案后,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胡万锋辩称:其未拿柳某2的身份证开房。被告人罗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晚,胡万锋与罗卫东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开设赌场,供吴某1、许某、胡某、吴某2、柳某1进行斗牛赌博,并提供了扑克牌、饮料、烟酒及夜宵等,赌资高达9万余元。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抽取50-500元不等的“斗子钱”,共计获利三千余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胡万锋的供述,供述其于2017年4月9日晚,伙同罗卫东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开设赌场,供吴某1、许某、胡某、吴某2、柳某1等人“斗牛”赌博,其打电话叫别人送来了夜宵、烟酒、饮料。他们赌博的时候,如果有人摸到了“牛牛”就收50-100元的斗子钱,要是封庄了就会收300-500元不等斗子钱,有的时候是其收“斗子钱”,有时候是罗卫东收,徐某也帮着收了几次“斗子钱”,徐某只是帮忙,并没有股份。当晚总共收了3000-4000元的“斗子钱”。其与罗卫东是打算除了开房间和买夜宵等开销外,剩余的钱一人一半。2、被告人罗卫东的供述,供述其于2017年4月9日晚,伙同胡万锋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开设赌场,供吴某1、许某、胡某、吴某2、柳某1等人斗牛赌博,其提供了扑克牌,胡万锋打电话叫人送来了饮料、烟酒及宵夜。当时约定的是庄家摸到“牛牛”交100元,闲家摸到“牛牛”交50元,庄家封庄交300元,封庄大点的交500元,大部分时候是其和胡万锋收“斗子钱”,徐某在其忙不过来的时候帮忙收了几次斗子钱,但只是帮忙而已,当晚总共收了2000多元的“斗子钱”。其与胡万锋约定除去所有开支(夜宵、烟酒、房钱等)外对半分红。3、证人吴某1、吴某2、胡某、许某、柳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9日晚,胡万锋与罗卫东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开设赌场,供其进行斗牛赌博,并提供了扑克牌、饮料、烟酒及夜宵。当时约定庄家摸到“牛牛”交100元,闲家摸到“牛牛”交50元,庄家封庄交300元,封庄大点的交500元。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9日晚,胡万锋与罗卫东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开设赌场,供吴某1、许某、胡某、吴某2、柳某1进行斗牛赌博,并提供了扑克牌、饮料、烟酒及夜宵。其有时在旁“钓鱼”,大部分时间是在旁边看,当胡万锋和罗卫东休息时,其帮忙收了几次“斗子钱”,但并没有参与营利分红。5、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9日晚,其到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找其老公胡万锋,但胡万锋不肯回去,其就在房间内待了一个多小时就走了。第二天早上七点多,其又去酒店里找胡万锋,其并不清楚他们在打什么牌。6、证人柳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9日傍晚,其与胡万锋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时有人提议去酒店开房打牌,因为在吃饭的几个人都说没带身份证,其就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胡万锋。当晚,其想起自己的身份证还在胡万锋手上,就打电话问胡万锋在哪,胡万锋说在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其就去酒店从胡万锋手上拿回了身份证。其是出于朋友关系将身份证借给胡万锋,并不清楚他们在里面打什么牌。7、宾客入住登记表及证明,证实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是以柳某2的姓名登记入住及2017年4月9日该酒店因漏水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视频资料缺失。8、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从许某处扣押2850元赌资,从吴某2处扣押9030元赌资,从柳某1处扣押3685元赌资,从胡某处扣押55元赌资,从吴某1处扣押81970元赌资。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1、许某、胡某、吴某2、柳某1、徐某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10、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缴了吴某1、许某、胡某、吴某2、柳某1等人的赌资共计97590元。11、提取笔录、收缴赌资刑事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吴某1在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卫生间吊顶上存放的76900元赌资被扣押的情况。12、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10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8810房间将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抓获归案。13、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胡万锋出生于1978年9月15日,身份证号码,被告人罗卫东出生于1978年10月4日,身份证号码,犯罪时二人均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记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对其开设赌场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人胡万锋对证人柳某2的证言有异议,指出:其未拿柳某2的身份证开房。经查,证实被告人胡万锋拿柳某2的身份证开房,只有柳某2一人的证言,未有其他证人及军山湖国际大酒店前台服务员的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证实,是谁开房难以认定。对被告人胡万锋的辩解,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万锋、罗卫东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万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罗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国勇人民陪审员  杨发文人民陪审员  马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万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