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恢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丽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006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系大连金玛振富商城国丰体育用品商行业主,户籍地:开原市。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法定代表人:李一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丽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现因该财产已拍卖,且拍卖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炎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