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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010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方耀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方耀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010号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苏,该公司员工。被告:方耀华,男,汉族,1994年6月2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耀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耀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