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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小兰、吴思强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兰,吴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兰,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思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陈小兰与吴思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吴思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陈小兰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抚养费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