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494号申请人: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法定代表人:高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冯梓强,公司执行董事。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责任限额65万元内为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聪敏代审判员 :刘亭亭陪 审 员 :常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