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闻吉与魏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闻吉,魏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623号原告付闻吉,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魏海林,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系该公司职工。原告付闻吉诉被告魏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闻吉诉被告魏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闻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闻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付闻吉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迎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