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943号原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委托代理人:张钦胜。被告: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童。原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财产保全费10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