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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晓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8296号申请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冠城大厦16层。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72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执行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19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晓辉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龙审判员  乔 迪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