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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泰镐与金光洙、金光学、金基建及金竹顺、金连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泰镐,金光洙,金光学,金基建,王连学,金竹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泰镐,男,1962年10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和,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光洙,男,1963年4月12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浩,吉林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光学,安,1966年3月20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浩,吉林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基建,男,1956年2月22日生,朝鲜族,延吉市园林处退休人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审第三人:王连学,汉族,成年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审第三人:金竹顺,女,1941年8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再审申请人金泰镐因与被申请人金光洙、金光学、原审被告金基建、第三人金竹顺、金连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泰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常文敏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邢勇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