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英报与杨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报,杨如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4150号原告:马英报,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如意,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马英报与被告杨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英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如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英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杨如意借马英报现金7500元整,双方约定于2017年4月17日还款,逾期不还到2017年4月30日还款10000元。到期后,经催要未果,马英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被告杨如意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0日,杨如意从马英报处借款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我杨如意今借马英报(7500元)柒仟元整.2017年4月10号至2017年4月17号还给马英报逾期不还如果违约到4月30号还马英报一万元整杨如意2017.4.1041018419840426691X158××××7709。后经催要未果,马英报诉诸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如意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马英报要求杨如意返还借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2017年5月1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如意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英报借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如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