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秀琴、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琴,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朱秀琴,女,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装饰织物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明,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朱秀琴与被执行人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秀琴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明给付申请执行人6068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日8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于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3日、6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大额存款。3.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提供了自己和爱人的工资证明,同意每月履行500元。5.申请人不同意每月500元,要求将被执行人于明列入失信信息公开网,并依职权将于明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0683元,执行到位金额1000元,尚有5968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于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