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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蜀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蜀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979号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豆土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3656960N。法定代表人邓红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挺,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上海蜀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000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327808321。法定代表人董青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蜀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