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素琴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高科技园区东侧)。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本院在执行魏某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