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黎明、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黎明,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杨黎明,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90号(九江职业大学长虹校区旁)。法定代表人施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黎明与被执行人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本院在被执行人账户扣划251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杨黎明24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